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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为农民工讨薪的诉讼,让代理律师沦为“阶下囚”······
2025年6月17日,律师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年有期徒刑的刑期终成定局。
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
刑事判决严格遵循《刑法》307条之一及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核心要件为:凡虚构 “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事实” 即构成“捏造”。
整案虚假 vs 部分篡改:
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必须满足“整案虚假”和“无中生有” 两大核心特征。若存在真实债权基础,仅诉讼策略或理由不当(如“借名起诉”),不应构罪。而本案公诉机关认为,包工头米培印支付农民工工资属法定义务而非“垫付”,故虚构“欠薪”事实已属捏造关键事实。
法律关系的实质判断:
有学者指出,包工头垫付工资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虽程序不当,但实体权利真实存在。而岱岳区法院判决书认定,“垫付”不成立,包工头支付工资属法定义务,因米培印与陈士昌的合同关系使其支付行为属于履行义务,不产生新债权。将“履约行为”扭曲为“垫付债务”已实质篡改法律关系基础。
主观明知的证据困局
全案定罪关键系于高丙芳是否“明知工资已结清仍参与虚假诉讼”。
一审判决引用的关键通话录音发生于2020年7月21日,而涉案诉讼早在2019年5月提起。律师孟某质疑:“起诉时点的主观状态怎能用一年后的录音证明?”
高丙芳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包工头张义志在诉讼后仍称“工人想要钱”。若其知晓律师参与共谋,此举显然违背常理。
但二审全面审查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 28项客观证据对起诉后持续伪造欠薪证据的行为,认定其 “主观明知具有连续性”。
二、判决的涟漪
社会效果:关于工程款垫付
虽没有收到上游结算的工程款,但米培印支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当然本案生效判决不认为是垫付),折射出立法理想与司法现实的差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总包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直接责任。但本案中,粥店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却免于民事追责,垫付工资的包工头反成罪犯,是否会变相激励总包企业逃避监管义务?包工头米培印曾以自身名义起诉粥店公司追讨工程款,但法院以“无合同关系”驳回。假设既否定代位追偿权,变通手段又踩红线,农民工是否会沦为制度冲突的牺牲品?
律师的刑事风险
律师在证据收集、程序合规上易踏红线。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等是律师执业风险“高发区”。比如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因担任法律顾问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有律师因一审未提起诉讼时效抗辩,被当事人索赔,仲裁委支持351万的巨额赔偿等。
同时,《律师法》第40条要求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代理策略创新不得突破事实底线,否则将动摇司法公信根基。
刑事案件追求无罪往往孕育巨大风险
2024年,中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是万分之三,概率跟中彩票差不多。本案高律师及其辩护团队,坚持做无罪辩护,不认罪认罚,也意味了结果失败的概率。
本案的最终结果,高律师最后被认定为主犯,且没有认定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获刑四年。而本案的包工头(作为虚假诉讼的最大获益人),既有自首,又有认罪认罚,虽然也被认定为主犯,但最终判三缓三。
诉讼案件的蝴蝶效应
案件中败诉方利用的翻盘方法可能是再审、检察监督,也可能是刑事手段。例如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如果粥店建筑公司胜诉了,那本案就不会被引发。
高律师的这场牢狱之灾,甚至起于米培印的上游赵衍伍在拿到工程款后,没有向米培印支付;赵衍伍的欠款案件,有没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无从得知。但是相当数量的纠纷,是执行不到位引发的,强制执行无法回款将成为新的矛盾点。
(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执行团队电话:15554217117)
三、理性的回响
本案判决绝非对维权行为的扼杀,而是对 “程序正义边界的必要勘定”:当民事代理滑入事实篡改的深谷,司法有责任亮明红线;当制度缺陷诱发维权异化,还需通过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编辑 | 蒲佳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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