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共有的财产与债务达成合意后的财产分割分配的书面约定。此协议在面对未来出现财产纠纷、债务纠纷的情况时,能发挥关键的效用。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双方在订约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范围、分割方式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捺印。另一方面,协议应当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双方未进行公证,该协议仍然有效。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公证条款,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财产协议必须公证,那么公证就成为协议生效的条件之一。
婚内财产协议对内效力
夫妻婚内财产法定属于共同共有,然而,婚内财产协议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将共同共有转换为按份共有。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书面形式的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但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对外效力
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的,就可以对抗第三人。
夫妻若想以婚内财产协议对抗债权人,那么在债务发生时,债务人在借条等文件上写明婚内财产协议及其具体内容,写明附上婚内财产协议,让债权人知晓,最好由债权人在合同中注明已知晓夫妻财产约定,债务人以个人财产偿债。或者通过不动产登记备注、公证等方式公示约定,且债权人应当知晓,如债权人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备注栏已载明约定。
相关案例:(2021)浙0782民初4196号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
本案中被告吴鲜丽既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其与被告陈先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婚内协议书》就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进行过约定,而被告陈先杰所借款项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原告施玉英未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被告陈先杰、吴鲜丽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时被告吴鲜丽否认被告陈先杰向原告施玉英举债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向法院提交了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等证据以证明其无需向原告施玉英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陈先杰个人债务,应由被告陈先杰负责偿还。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提示:婚内财产协议属于特殊民事合同,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网上模板请谨慎使用!
排版:蒲佳烜

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华仁国际大厦19层A区
0532-66816788

关注我们
获取更多法律咨询与公益动态